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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工程受益費公告徵收當時為權屬未定之土地,嗣後該受益土地經總登記為台北市政府所有,該土地之工程受益費應否計徵乙案

會議日期 86 年 04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86.4.16台內營字第八六○三三三五號函關於尚未登錄地號之土地(尚無所有權人)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問題,本部六十九年三月廿七日六九台內營字第一二三○二號函示略以:「對於尚未登錄地號之土地其工程受益費仍應徵收,其徵收對象可向該土地之管理人或使用人徵收之」。是以,本案權屬未定之土地應可依照前開號函意旨,向徵收當時之土地管理人或使用人徵收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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