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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產權為縣(市)政府所有之土地供作警所使用,惟都市計畫分區編定為商業區,是否准予免徵工程受益費

會議日期 79 年 02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79.2.2台內營字第七六八四四二號函產權為縣(市)政府所有之土地供作警所使用,該土地於都市計畫分區編定為商業區,不符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得免徵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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