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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污水下水道以促進民間參與方式辦理,是否免徵市區道路使用費?

會議日期 94 年 06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94.6.2台內營字第0940006291號函

一、政府為改善環境衛生、減少病媒滋生等公眾利益,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其辦理接管者所收取之費用,尚未具營利性質,故政府興辦之污水下水道管線及設施,符合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基準表第11項第1點規定,其市區道路使用費使用係數定為0,合先敘明。

二、按污水下水道系統採用促進民間參與方式辦理,係由政府依法委託民間業者代為建設營運管理者,其性質仍屬上開界定範圍,故該等管線及設施之道路使用費使用係數亦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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