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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工業廠房,辦理廠房部份樓地板變更用途或辦理分戶及增編門牌並分別申請工廠設立,應否再設置專用下水道乙案

會議日期 89 年 08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89.8.8營署公字第25341號函新開發工業區應依下水道法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所稱「新開發工業區」,依據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分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開發供事業設廠之地區及事業於政府依法劃設供工業使用之土地設廠,其基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二種。所詢原領有使用執照之工廠辦理廠房部份樓地板變更用途或分戶及增編門牌並分別申請工廠設立供多棟廠房使用。查若其生產量及員工數均不變時,則得免再另行設置專用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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