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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高雄縣政府辦理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計畫有關建築改良物登記簿「主要用途」欄登記為店舖公寓,不含「住宅」字樣,可否准予貸款,請釋示案

會議日期 87 年 04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87.4.13.營署宅字第○八三一七號函核貸戶所購住宅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主要用途」欄登記為店舖公寓,核與「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等十三條之規定不符,須請辦理建物主要用途變更登記;又其「登記原因」欄須登記為買賣(含法院拍賣),若登記為第一次登記,則仍請依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廿九日台(83)內營字第八三八八一七一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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