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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內投資興建停車場及購物中心,可否分期興建;以及「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第十九條「公私有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之疑義

會議日期 75 年 05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75.5.27台內營字第三九八四九四號函本案台灣佳速克公司擬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於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分期投資興建停車場及購物中心乙節,經查上開方案並無明文禁止分期興建之規定,仍請貴府依照上開方案有關規定;本於職權逕行核處。

按「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後,公私有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得申請就其一部或全部開放供公共停車使用。」又「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係指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五十九條附表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而言。上開辦法第十九條條文所敘之「公私有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自得包括含「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至於得否開放其一部或全部供公共停車使用,仍應依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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