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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設置汽車駕駛訓練場應受之限制疑義

會議日期 72 年 03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72.3.7台內營字第一三八二五三號函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三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不得妨礙既成巷路之通行,鄰近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並限為自用住宅、涼亭、菇寮、花棚、圍墻、自用儲藏室、停車場、廣告牌、汽車駕駛訓練場、養魚池之使用。

依前開規定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設置汽車駕駛訓練場時並應受基地周圍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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