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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百年大鎮社區已領有使用執照,得否補申請專用下水道乙案

會議日期 95 年 10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5.10.11營署工程字第0950049495號函

一、下水道法第8條規定,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新開發社區、工業區之專用下水道,由各該機關或機構建設、管理之。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復依86年7月16日該法施行細則第4條修正前之規定稱新開發社區指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社區及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一)可容納五百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一百住戶以上者。(二)依山坡地有關法規規定於山坡地從事開發建築者。依上述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社區開發案送審階段即需認定是否應設置專用下水道,經「認定」者方設置之。嗣因「認定」乙節,標準不一,爭議頗多,本部為強化生活污水之管理,並求執法之明確,於86年7月16日台(86)內營字第8673235號令修正公布前開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4條,刪除「認定」機制,並以凡達100住戶或500人者,皆稱為「新開發社區」,其未能接用公共下水道者,應設置專用下水道。

二、本案百年大鎮社區查係82年申請開發案,適用86年7月16日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4條修正前之規定,爰開發時,貴府未「認定」要求設置專用下水道,斯時其污水係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化糞池處理之,今自無另行設置專用下水道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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