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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嘉義分局使用之機關用地,於經營形態改變為公司組織後可否申辦營利事業登記

會議日期 88 年 10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88.10.15台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九七八號函

一、按有關公營事業機構可否使用都市計畫機關用地疑義,前經本部八十五年四月八日台內營字第八五七二四五九號函釋示在案,至有關本案台灣省菸酒公賣局之經營形態改變為公司組織後是否仍為公營事業機構乙節,案經函准財政部國庫署以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台庫一字第八八○六四一四一七號函示略以:「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其經營型態改變為公司組織後,經參酌財政部金融局七十九年四月四日台財融字第七九○○七九六五五號函,菸酒公賣局改制成立之新公司在尚未民營化前,仍為公營事業機構,且依學術上之見解,公營事業機構係屬最廣義的實質行政機關」。准此,本案菸酒公賣局改制成立之新公司在尚未民營化前,仍可繼續使用原有之機關用地,並依規定申請營利事業登記。

二、為避免爾後公營事業機構逐漸民營化後,造成土地使用管制上之困擾問題,請各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就現行公營事業機構使用之機關用地,適時予以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之使用分區,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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