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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徵購公共設施用地興建臨時攤販集中場,容納臨時攤販疑義

會議日期 77 年 01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77.1.20台內營字第五五九四四○號函依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徵收私有土地,應於徵收完畢後一年內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其依都市計畫法徵收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基於實際需要,另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其使用期限,應依照其呈經核准之計畫期限辦理」不受上開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一年期限之限制。惟本案如係以「臨時使用」性質而徵收土地,於法無據,宜另依適法途徑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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