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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部函請暫停受理香山寶山地區社區開發案之申請,暫停收件時間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83 年 03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83.3.25營署綜字第○四一五八號函

一、復貴府八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八十三府建都字第三七○七四號函。

二、本部83.2.2台內營字第八三七二○八四號函請貴府「自收到本部公文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暫停受理香山寶山地區任何社區開發案之申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六一號解釋,本案貴府於83.2.4收到本部前開公文,至83.2.6當日即應暫停收件。

三、申請開發之基地如位於山坡地,其保育區面積不得小於扣除不可開發區面積後之剩餘基地面積的百分之四十。保育區面積之百分之七十以上應維持原始之地形面貌,不得變更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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