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9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府函詢接受基地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申請移入容積時,如土地產權尚未全部取得,得否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乙案

會議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94.11.30台內營字第0940087666號函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所稱「處分」,依本部訂頒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3點規定,係指法律上及事實上之處分。但不包括贈與等無償之處分、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又法律上之處分,乃就共有物上存在之權利為移轉、限制或拋棄等行為,如所有權之讓與;事實上之處分,乃就原物體加以物質之變形、改造或毀損等,如共有建築物之拆除、改建等行為。基此,本案接受基地依旨揭辦法規定申請移入容積,既無涉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亦非屬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行為,應無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之適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關於貴府函詢接受基地依「都市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