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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道路工程受益費受益範圍內土地,原主要計畫編定為住宅區,且屬畸零地無建築使用,並准予緩徵在案,惟因都市計畫變更發布實施為「道路用地」,其原屬畸零地緩徵部分究應補徵、免徵抑或註銷,請釋示乙案

會議日期 86 年 03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86.3.24.台內營字第八六○二五三○號函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條規定:「土地及其改良物於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後,因政府依法變更使用而合於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者,自變更之日起應予免徵工程受益費」。本案土地既經申請畸零地並經台南市政府准予緩徵在案,其因都市計畫變更為道路用地之部分,變更後符合該條例第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八十條規定者,應免徵工程受益費。另其原屬畸零地緩徵部分,應依同細則第八十八條後段規定「俟與鄰地合併使用時由主管建築機關通知經徵機關補徵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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