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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土地重劃完畢」一詞,執行上發生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75 年 08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75.8.29台內營字第四三四八四○號函所稱「土地重劃完畢」,按現行市地重劃實施程序,仍應以辦竣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及實地指界交接土地等各項工作,為認定之標準。如未經完成上開程序,則新分配土地所有權人無從確定,無法據以徵收工程受益費。至自辦市地重劃未按原核准重劃計畫書所列工作進度實施者,辦理重劃機關得依「獎勵都市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重劃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予以糾正、整理或解散。該重劃區於重劃完畢前,並不得享受平均地權修例第四十二條減徵土地增值稅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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