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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既有學校教室校舍改建應否設置專用下水道乙案

會議日期 92 年 04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2.4.10營署工程字第0920018717號函下水道法第八條規定,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學校是否應設置專用下水道,應由主管機關視該校對當地水污染及環境之衝擊情形,依前開規定辦理。若學校係下水道法公布前既設,欲申請部分教室校舍新建或改建,其污水處理問題,則以該新建或改建之規模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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