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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 貴行函詢借款人已辦有「勞工購建住宅貸款」,且仍接受政府利息補貼,得否另購新屋為擔保,申請「增撥新台幣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乙案

會議日期 97 年 11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7.11.19營署宅字第0970070443號函為進一步提振景氣及減輕國內民眾購買住宅利息負擔,借款人雖目前仍接受政府利息補貼,若其申請資格符合本部97年9月29日發布之「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及「問與答」規定,得另購新屋為擔保,申請「增撥新台幣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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