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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為都市計畫書規定應退縮建築並得計入法定空地之住宅區土地上空得否設置陽台、花台或不得設置相關設施案

會議日期 92 年 04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92.4.30內授營都字第0920086275號函按本部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台八十九內營字第八九八四九四八號函頒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有關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建築,係為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於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指定建築線建築之意;至退縮建築後得計入法定空地之土地上空得否設置陽台、花台或不得設置相關設施,悉依建築法令規定辦理。本案請參酌本部上開基準之訂定意旨,本於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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