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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商業區之公有零售市場已逾使用年限,可否准予改建商業大樓,其地上、二樓仍供零售市場使用疑義

會議日期 72 年 12 月 01 日

內文

內政部72.12.1台內營字第一九七九八四號函按舊有市場基地不合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者,申請增建、改建或擴建,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前經本部63.1.8台內營字第五六六二七五、63.12.6台內營字第六一二九○九號函釋示,應予不准。嗣於65.12.15台內營字第七一○○三六號函重申前函,請貴府建設廳「轉知各縣市政府對於此類市場應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併案加以檢討,如擬繼續保留作為市場使用時,應儘速依法將其變更為市場用地後,始可准增建、改建或新建。」各在案。貴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尚未依法制頒前,本案仍應依前開部函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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