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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共工程拆遷戶其共有人查有自用住宅可否優先承購國宅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85 年 02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85.2.2台內營字第八五○一六四○號函

一、公共工程拆遷戶申請優先承購國宅,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訂有明文,且其承購資格之認定係屬地方政府國宅主管機關之權責。

二、合法房屋因公共工程拆遷,其所有權人中符合上開辦法規定者,自得申請優先承購國宅,但以共同承購一戶國宅為限。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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