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5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國宅承租人死亡,其直系親屬以共同生活為由申請變更名義繼承續租

會議日期 82 年 03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82.3.2台內營字第八二七二一五一號函申請承購(租)國民住宅之條件,依據「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當地設有『戶籍』者。」,故設有戶籍為承購(租)資格之必要條件,同條第二款所稱之「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當指與承購(租)人於申請承購(租)時,設於同一戶籍之直系親屬且有共同生活之事實者。準此,同法第十四條所規定「國宅承租人死亡,得由其『共同生活之家屬』換約續租」,當指符合國宅承租資格、且與原租人共同設有戶籍,並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而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關於國宅承租人死亡,其直系親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