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政府直接興建之東海國宅是否得申請民宿登記疑義一案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6.7.18營署宅字第0960037684號函按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係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之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規定略以:「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出售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收回該住宅及基地,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五、變更為非居住使用或出租,經通知後逾三十日未予回復或退租。」,故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不得作為經營民宿之用。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營建署96.7.18營署宅字第0960037684號函按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係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之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規定略以:「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出售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收回該住宅及基地,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五、變更為非居住使用或出租,經通知後逾三十日未予回復或退租。」,故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不得作為經營民宿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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