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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委員人數計算疑義

會議日期 86 年 03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86.3.11台內營字第八六○二三二八號函查「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二項分別明定:「都市計畫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人」及「都市計畫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指派一人擔任之。」準此,副主任委員應計入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委員人數之內,亦即都市計畫委員會包括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合計最多二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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