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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公私立學校校長,或在學校兼行政業務之教員」、「村、里長」,以何種身份應聘為都委會委員

會議日期 83 年 09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83.9.21營署都字第一六三○四號函依據「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公私立學校校長,或在學校兼行政業務之教員」、「村、里長」得以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或熱心公益人士身分應聘為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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