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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嘉義市都市計畫,於嘉義市改制之前,僅完成部分程序,而尚未發布實施者應如何辦理

會議日期 71 年 08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71.8.16台內營字第一○四八六二號函按嘉義市於本(七十一)年七月一日改制為省轄市,其都市計畫核定程序依法已有變更,其在改制之前,僅完成部分程序,而尚未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案,請依左列各點辦理:

一、主要計畫己經縣都委會通過者,逕轉省政府,於提經省都委會通過後報部核定。

二、主要計畫已經報省尚未提省都委會通過者,由省提經省都委會通過後報部核定,已提省都委會通過尚未核定者,報部核定。

三、主要計畫已經省政府核定者,並經內政部備案者,可由嘉義市政府發布實施。

四、至於細部計畫案部分,亦應比照前開主要計畫案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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