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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臺南市政府函轉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函為安平港商港區範圍內之計畫道路用地得否申請設置蓄水池乙案

會議日期 92 年 04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92.4.17內授營都字第0九二00八五九八一號函查行政院七十二年三月四日台七十二交三九六七號函明示:「按商港區域之勘劃核定,為配合行政區域之劃分及都市計畫,於商港法第四條明定:國際商港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國內商港由各該省(市)政府報請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後核定之。是於都市計畫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會商核定之商港區域內,依商港法第六條規定擬定規劃、興建計畫,如與都市計畫難以協調一致,應依商港法之規定辦理」。準此,本案高雄港務局擬申請設置之蓄水池,如屬上開商港區域規劃興建計畫之內容,自得依其計畫辦理,否則,應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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