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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工業區內雨水下水道水質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應如何處置乙案

會議日期 86 年 03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86.3.12營署公字第04857號函工業區之開發,應依下水道法第8條之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系統,其目的旨在防治事業生產過程產生之廢(污)水,若區內採雨、污水分流制施設,依該法施行細則第16條,雨水及污水應分別排洩於雨、污水下水道內,不得混排。該細則第3條復稱雨水下水道指專供處理雨水之下水道;污水下水道指專供處理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之下水道,二者功能不同。查放流水標準僅訂有污水下水道之標準,雨水下水道則尚厥如,若工業區內雨水下水道遭廢(污)水排洩於內,則工業區管理單位宜善盡管理之責,確實查察不法偷排之污染源,請環保單位依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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