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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計畫道路寬度為十八公尺,於土地重劃時列為共同負擔,開闢道路時,其寬度變更為卅公尺,增加十二公尺,則該重劃區內之土地是否僅需負擔十二公尺寬之工程受益費(不負擔工程用地費用)疑義

會議日期 78 年 11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78.11.15台內營字第七五○九九○號函原計畫道路寬度十八公尺,經變更擴大為卅公尺,其因變更而增加十二公尺寬之道路工程費及用地搬購費,如非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則增加十二公尺道路之工程受益費,應無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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