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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貴市七十年度開闢軍校路徵收台糖公司所有左北段一六五六號土地工程受益費,海軍總司令部擬以該路撥用海軍之公地地價抵繳乙案

會議日期 74 年 03 月 26 日

內文

行政院74.3.26台七十四內第五一五二號函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地地價,係指該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規定以各該公地管理機關抵繳同一工程所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數額為限。本案海軍總司令部擬以該路撥用海軍之公地地價抵繳台糖公司所有左北段一六五六號土地工程受益費,因各該土地非屬同一機關所有,似不宜援引上開規定辦理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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