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宅產權移轉登記疑義(停止適用)
內文
內政部80.1.22台內營字第八九○七五三號函依照國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國民住宅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時,應以具有國民住宅承購資格者為限,並以一人之名義辦理產權登記暨貸款契約簽訂手續。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80.1.22台內營字第八九○七五三號函依照國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國民住宅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時,應以具有國民住宅承購資格者為限,並以一人之名義辦理產權登記暨貸款契約簽訂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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