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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請釋示租金補貼核定戶是否得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1案

會議日期 97 年 04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7.4.22營署宅字第0970021577號函按「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2點第2款規定:「申請住宅補貼者僅得就前項三種方式擇一辦理;重複申請二種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駁回其全部申請。」,爰若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為租金補貼核定戶,應駁回其申請,惟若其放棄原有租金補貼,則得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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