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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民住宅貸款利率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調整為年息二.二厘;銀行融資部分調整為年息三.五二五厘

會議日期 93 年 11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93.11.5內授營宅字第0930087477號函

一、依據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四條規定,國民住宅貸款之利率,依左列之規定:(一)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五七五計算機動調整,最高不得超過年息九厘。(二)銀行融資部分,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九機動調整。

二、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原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之優惠貸款利率,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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