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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訂或變更細部計畫,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自行測定都市計畫樁位,其有關資料及測量成果,送請主管機關檢定疑義案

會議日期 88 年 09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88.9.28台內營字第八八○八九二一號函本部八十六年四月十日台(八六)內營字第八六七二五七六號函已釋示,貴會辦理台北水源特定區樁位測定業務,係屬權責機關授權或委辦事項。為求事權統一,本案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訂或變更細部計畫,經核定發布實施後,依上開辦法自行測定都市計畫樁位,其有關資料及測量成果檢定,如經台北縣政府同意授權或委託後,准由貴會會同台北縣政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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