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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高速公路路權範圍內依多目標使用方案申請建築,應由何機關辦理

會議日期 86 年 09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86.9.10日台內營字第八六○六六七三號函查公共設施作多目標使用時,在直轄市應經直轄市政府核定,在縣(市)應報省政府核定,在鄉(鎮、市)應報縣政府核定。地方政府興闢或私人團體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其土地及地上改良物權利之取得與建築物之建造、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土地法、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高架道路下層作各項之使用時,應先徵得該管道路主管機關同意,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十一點所明定。本案高架道路下層作商場使用,自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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