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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宅社區內公共設施、服務設施、巷道停車空間及地下室變更使用或改建疑義

會議日期 80 年 04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80.4.10台內營字第九一四四二四號函國民住宅社區內之公共設施、服務設施、巷道、停車空間及地下室等產權如係登記為公有,於變更使用或改建時,除應符合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外,宜考量社區之生活品質及社區住戶之需求。產權如係由國宅住戶持分共有,於變更使用或改建時,應符合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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