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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本署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營署都字第0九二000七五九九號函所提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2 年 03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2.3.25營署都字第0九二00一三五六八號函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發布實施後,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之所有權雖有移轉,在依法變更前,仍應依經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辦理分配或給予現金補償。本署旨揭號函略以:「權利變換計畫經臺中縣政府核定時,同意參與,後因故表明不願意參與」,係指本案權利變換計畫經臺中縣政府核定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參與權利變換分配,其後該土地因故移轉予他人,並經該移轉後之土地所有權人表明不願參與之意,應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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