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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申請租金補貼者,如其郵局帳戶因債務關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致帳戶無法使用,可否以申請人直系親屬之郵局帳戶作為核撥租金補貼之帳戶1案

會議日期 96 年 09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96.9.10台內營字第0960805795號函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7點第1項第5款及96年度租金補貼申請須知第6點第1項第5款規定,申請租金補貼者,應檢附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以作為核撥租金補貼之用;惟若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因債務關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致帳戶無法使用,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切結同意將租金補貼撥入指定人之郵局帳戶)後,以申請人指定之郵局帳戶作為核撥租金補貼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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