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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里民會堂可否歸類為社會福利事業

會議日期 89 年 07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89.7.20營署都字第二二六○○號函本案前經本署函請本部社會司表示意見,並准該司以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台(八九)社司發字第八九五一三八五號書函復略以:「...所稱社會福利事業,係指依兒童福利法、老人福利法、殘障福利法及社會救助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經查本部主管相關社會福利法規,就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事項之規定甚為明確,『里民會堂』乙項並未見於上開法規,...」在案。準此,本案「里民會堂」應非屬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社會福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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