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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高架道路下方可否允許作運動遊樂設施(如藍球場、羽球場、網球場及老人休閒廣場)及兒童遊樂設施使用

會議日期 86 年 08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86.8.7台內營字第八六○五九九二號函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使用項目並無規定高架道路下方得作運動遊樂設施及兒童遊樂設施使用,惟使用項目規定得作民眾活動中心使用,準此,本案貴府如認為本案之籃球場、羽球場、網球場、及老人休閒廣場及兒童遊樂設施係屬民眾活動中心之使用性質範疇,自得依上開方案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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