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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訂細部計畫,並自行測釘都市計畫樁位,其釘樁有關資料及測量成果檢定核備疑義

會議日期 75 年 05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75.5.28台內營字第三九八一六二號函按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凡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訂細部計畫,經核定發布實施後,得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自行測釘都市計畫樁位;並將有關資料及測量成果,送請主管機關檢定核備後,始得建築。」上開都市計畫樁之測定,係屬實施都市計畫之一部分,所稱之「主管機關」,應為都市計畫法第四條規定之主管機關。準此,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雖設有辦理樁位測定之業務事項,應僅屬權責機關授權或委託辦理性質。故本案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訂細部計畫,並按上開辦法有關規定自行測釘都市計畫樁位,其釘樁有關資料及測量成果應報請臺北縣政府檢定核備,惟該府為本案之檢定,應會同該管理委員會為之,用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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