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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發布施行前,已領得開發許可雜項執照;於規則修正後,再經核准變更許可及領得雜項使用執照,擬辦理用地變更乙案

會議日期 79 年 06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79.6.29營署綜字第九八四八號函本案既經台北縣政府依法核發開發許可及雜項執照,又於77年7月1日後,核准變更許可並領得雜項使用執照。本案如在原核准開發範圍內,不增加原計畫之興建戶數或容納人口數,且無妨礙整體水土保持、區域排水及污水處理。原則同意在申請辦理用地變更時,依原核准機關所為審定結果,得免再徵得區域計畫原擬定機關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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