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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拍賣移轉登記,應查明工程受益費已否完納乙節,是否包括應繳清全部欠費疑義案

會議日期 95 年 08 月 01 日

內文

內政部95.8.1台內營字第0950804601號函查「已開徵前手所欠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土地及其改良物移轉時,究應由原所有權人或買受人(或拍定人)繳納,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並未明定。惟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立法原意旨在避免因移轉而逃避工程受益費,除因繼承者外,非全部繳清或出具承諾書,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本部91年12月31日台內營字第0910085325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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