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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共污水下水道工程施工與瓦斯管線牴觸,需瓦斯管線配合拆遷時,其拆遷經費分擔原則是否需報行政院核示

會議日期 86 年 02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86.2.17台內營字第8601700號函

一、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5年11月15日85工程技字第2440號函所附會議紀錄,係針對道路興闢時,需請電力、電信、自來水、污水…等公共設施管線配合遷移,有關道路與管線單位間之經費分擔原則,其中有關公營公用事業之管線是否比照公營公用事業管線遷移經費負擔原則,尚需報行政院核定。

二、本部85年10月18日台(85)內營字第8585932號函係依據行政院第44次公共建設督導會報院長對「污水下水道管線如與其他管線牴觸需辦理拆遷時,因下水道法未規定經費分擔原則,其處理之方式」指示「由本部研議,未完成修法前,由污水下水道主辦單位與牴觸管線單位協議,如有爭議再洽下水道中央主管機關(本部)協調辦理,與前揭情況有別,本案仍請依本部85年10月18日台(85)內營字第858593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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