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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高雄市早年闢建之道路,於今補辦道路用地徵收,並發放補償地價,有關徵收工程受益費疑義

會議日期 74 年 02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74.2.16台內營字第二八八五九一號函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之規定,必須完成法定程序方得徵收工程受益費,過去由土地所有權人先行提供之土地現在補發地價補償費時,如未完成工程受益費徵收法定程序,即不得徵收工程受益費;至於已完成徵收工程受益費法定程序之道路,請依各該徵收計畫書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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