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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住宅區得否興建學校

會議日期 74 年 01 月 31 日

內文

內政部74.1.31台內營字第二七七五五四號函按都市計畫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查台北市已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依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廿條及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經台北市政府核准者,第一種住宅區得為托兒所、幼稚園、小學之教育設施使用,第二種住宅區並得為中等學校使用,第三種及第四種住宅區並得為專科學校、學院、大學及研究所使用,其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及台灣省與高雄市部分,該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與同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則未明文禁止學校設於住宅區,可由各該省市政府本於職權逕行依前揭法條立法意旨及以往處理之案例核處。至於私立學校申購國有土地乙節,涉及公有土地之處分,係屬貴管權責,惟應請切實審酌與都市計畫之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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