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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民住宅條例第廿一條第一項第七款「積欠管理費達六個月者」其六個月期間應如何計算

會議日期 71 年 11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71.11.9台內營字第一二一四五七號函按國民住宅承購人之應負擔社區管理費,係修正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是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之所謂「積欠管理費達六個月者」其六個月之計算,自應於同條例修正公布發生效力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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