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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發布實施前,業已釘樁實施(無辦理公告)之地區,目前發現部分與都市計畫圖不符,可否依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逕予補樁或修正疑義

會議日期 75 年 03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75.3.13台內營字第三八七二四一號函按都市計畫樁位之測定,關係都市建設與人民權益至鉅;樁位測定錯誤,其為原測釘單位發現者,或由土地權利關係人認為錯誤,申請複測確定者,其樁位縱在「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發布實施前即已測釘實施,仍應比照上開辦法第九條之規定辦理,以重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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