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開闢或已使用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於變更各該地區都市計畫時更正為公共設施用地
內文
內政部72.4.7台內營字第一四三三七九號函為便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並符實際,凡已開闢或已使用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仍標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名稱者,應請於變更各該地區都市計畫時併予更正為「公共設施用地」。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2.4.7台內營字第一四三三七九號函為便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並符實際,凡已開闢或已使用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仍標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名稱者,應請於變更各該地區都市計畫時併予更正為「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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