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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設置捷運系統設施使用疑義

會議日期 83 年 11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83.11.21台內營字第八三八七一六八號函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二點後項規定「公共設施用地得作捷運系統設施使用,不受前項之限制」,旨在解決捷運系統設施用地取得困難而為之規定。是以已取得並開闢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擬多目標作捷運系統設施使用時,只要不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機能,並注意維護景觀、公共安全及衛生,即可核准辦理;至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開闢完成,擬作多目標使用時,仍應依同方案第六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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