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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學校為擴充校地,是否得先報請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後,再函請都市計畫機關予以變更為學校用地

會議日期 77 年 05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77.5.21台內營字第五九九三八四號函按都市計畫之變更,應依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辦理,其法令依據視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分別適用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本案都市計畫區內學校為擴充校地,擬變更都市計畫,依本部第一次營建業務協調會都市計畫事項第十五案決議,除屬國立學校所需用地應逕函本部核處外,其餘公立學校所需用地,得由省、市政府逕予認定後,送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其屬私立學校之擴充校地,核無上開條款之適用,為俟該地區都市計畫辦理通盤檢討時,再行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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