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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申請96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未能檢附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建物權狀影本1案

會議日期 96 年 09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96.9.19台內營字第0960805895號函依據「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8點第1項第3款,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應檢附修繕住宅之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建物權狀影本(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宅或住字樣)。惟若申請人欲修繕之住宅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物,且未能提出前開文件者,得由申請人向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合法房屋證明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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